明确养生保健与非法行医“边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新规解读(附原文)【君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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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社会节奏的加快,很多人的身体都处在亚健康状态,对调养身心的需求越来越多,于是众多打着“中医保健”、“中医养生”、“中医理疗”等招牌的店铺应运而生。

这些店铺是否具备医疗资质,能否保障大家的医疗健康,一直是人们关心的事。


为了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出台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内容和提供服务的人员要求,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规范》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 规范解读 ·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主要服务内容


《规范》第四条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服务人员的要求


《规范》第十二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识技能等,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促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1月13日)》规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服务,对服务人群进行健康干预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中医技术及以中医理论为指导的其他养生保健方法及产品等。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类服务应由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开展。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规范》第五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据《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使用“中医”术语,但不能使用“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



《规范》第六条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处罚。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谁来监督管理?


《规范》第三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属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的依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不是医疗机构,未列入公共场所卫生监管范围,不需要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只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的规定,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发现开展诊疗活动的应及时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Tips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已于今年4月26日正式向社会颁布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标志着国家正式对外宣告就此确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该行业不同于以医院和诊所为主体的“中医医疗卫生服务业”,将为伟大的中医复兴事业开辟新的战场,成为最具市场活力的中医新业态。



《规范》就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的准入标准规范做出一系列的专业要求。

自2023年开始,凡以中医养生保健为名的企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即由原来基于市场条件下的无组织发展阶段升级到由国家统一治理的规范化发展阶段。

相关执法部门将综合整治中医养生保健市场乱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行业自律。同时也将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努力提高中医养生保健的专业服务水平,并促进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升中医对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社会贡献度。




为了积极贯彻和认真落实国家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政策要求,由国家卫健委直属的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特决定将于2023年9月26日在北京隆重举行中医养生保健工作委员会成立暨首届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发展大会,并同时启动关于宣传贯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实施推广工程。


☛中国中医科学院养生保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世界健康产业大会执委会主席黄明达教授莅临杭州君安康指导工作


我们君安康公司的首席顶层设计专家——黄明达教授将担任中医药养生保健工作委员会会长,专家委员会和工程委员会主任!




欢迎从事于各类养生保健美容康养相关领域的企业积极申报参加,共创共建共赢共享,共同迎接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发展新时代的到来!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国中医药结合发〔20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

  第五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第六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第七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建立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服务流程及相关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第八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急救设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用品用具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服务环境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第十一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相关健康信息的管理,保护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识技能等,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第十三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中医养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内容。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等经营凭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等应当置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应当2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培训指导、信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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